四、我的控告与要求:1.骊山分局对我的拘留不符合《刑事诉讼法》第41条及列举的7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,因而是违法的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、拘留条例》第12条,被告要求追究责任。2.老邵和老肖在几次提审中都问及我在哪些银行存有钱?存折用了哪些名字?此举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9条。3.老肖未持任何手续闯入我家,拿走了我的笔记本、抄走了我的存折号码(这是我根据提审时所听所见判断的)。4.我已被关押达两个月,人身权利遭到侵犯,并且还在继续遭受侵犯。骊山分局没有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第48条办理,我要求对我立即释放,并要求追究诬告人的责任。
郑安庆
1982年7月5日
8月20日,郑安庆被从看守所监狱带到公安局预审室。他在心中暗想,也许是自己的申诉书起了作用,3个多月的监禁生活就要结束了。然而,令他再度震惊的是一张逮捕证摆到了自己的面前。
“今天我正式宣布,你被逮捕了。”提审员声调缓慢地说。
郑安庆懵了。他大瞪着眼睛,脸上无任何表情,呆坐着没有动,似乎什么也没有听见。
“请签字吧。”提审员望着显然有些痴呆的郑安庆予以提醒。
郑安庆轻轻地“啊”了一声,看着眼前的逮捕证和提审员,才恍若梦醒地回到了严酷的现实之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