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河和沿海的航行权,各国通例,都是保留之于本国人的。这不但以权利论,应为本国人民所独享,即在国防上,亦有很重要的关系。而前清政府,不明外情,一八五八年的《天津条约》,许英人在长江航行。各国援最惠国之例,群起攘夺,而长江航权,遂非我所独有。一八九五年《马关条约》,开苏、杭为商埠,后四年,遂颁布《内港行轮章程》。华洋轮船,照章注册的,一律准其通航。外人在华航行权,遂愈加推广。至于沿海,则条约未订立以前,外人业已自由航行,更其不必说了。前清所订的条约,只有一八九九年的《中墨条约》,申明“不得在国内各口岸间,往来贸易”,然而无补于事。民国现在,虽亦未能将已丧失的航行权,即时收回,然十八年的《中波条约》,十九年的《中捷条约》,均订明将内河和沿海的航权保留。其余各国,重订条约时,亦可渐谋改正了。
租借地在法律上,本来和割让地显然有别。但在事实上,则外人据之,亦未免隐然若一敌国。中国的有租借地,自德人之于胶州湾始,而旅、大、威海、九龙、广州湾,就纷纷继起了。欧战之际,胶州湾又为日人所据。其后因山东问题的解决而交还。至于华盛顿会议中,中国代表要求各国交还租借地,则只有英国允将威海卫交还,其后于十九年四月实行。至英于九龙,日于旅、大,则均声明不肯放弃。法于广州湾,当时虽声明愿与各国同行交还,然迄今亦仍在观望之中。